据不完全统计,近30年来,全国发生在7—9月份涉及危化品的重特大典型安全事故多达18起,占30年来涉及危化品重大事故总数的40%以上。
从事故类型来看,火灾爆炸事故有16起,占比高达88.9%。从事故发生的环节来看,发生在生产环节的最多,达到50%;发生在道路运输、存储环节的各占22%左右;施工环节的则较少。一起又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不仅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强化安全意识,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为劳动者营造良好生产环境,进而提升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这二十条判定标准吧!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安全生产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因为疏忽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不仅会造成大量经济财产损失,更会让很多原本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
安全生产,不能总用生命代价来警醒。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我们都应把安全生产工作当作工作之首,重中之重。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